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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《三公》经费标准

发布时间:2017年03月01日 来源: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编辑:

第一章 总 则

第1条 “三公”经费实行预算制。每年年初制定“三公”经费详细预算,经办公会研究核定后报理事长审批。

第2条 公务接待经费实行限额制。凡超出预算限额的,超额部分无特殊情况不予报销。

第3条 “三公”经费开支实行公示制。每半年向理事长办公会提交开支报告,每年年末将该年度“三公”经费开支向基金会全体人员公示,接受监督。

第二章 公务车辆管理

第4条 公务用车是指基金会配备的用于公务活动的汽车。

第5条 公务车辆管理

(一)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。

(二)严格控制公务车辆购置。

(三)不准将在册的公务车辆擅自转让、出借,特殊情况出借车辆时,须经办公会研究,报理事长批准。

第6条 车辆更新,需达到使用年限10年以上,行驶里程30万公里以上或经专业机构鉴定符合报废条件时,方可更新,否则不得更换新车。

第7条 公务车辆使用

(一)根据基金会工作需要,正、副理事长长配置工作用车,工作人员公务用车,实行申报,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。

(二)公务车辆加油、维修保养、保险实行定点制。

(三)维修保养费用结算时,要附有定点维修厂的正规电脑维修项目清单明细。

(四)公务用车途中故障急修,应及时报告,并在事后做出书面说明,交办公室备案。

第8条 严禁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、探亲访友、度假休闲、接送亲友等非公务活动。

第9条 严禁无证驾车、酒后驾驶车辆

第10条 公务车辆违章、重大责任事故,由驾驶人承担相应责任。

第三章 公务接待管理

第11条 公务接待实行对口制,接待标准控制在150元/人(含酒水)以内,尽量减少陪同人员。

第12条 公务接待实行预报告制度。接待部门按规定办理《接待批办单》。

第13条 会议接待实行预算包干制,严格按照会议标准执行,特殊情况突破预算时,要说明原由,经办公会审核,理事长审批后执行。费用结算实行转账支付,并于会议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之内报帐。

第四章 公款出国(境)考察和参观学习管理

第14条 出国(境)考察须经办公会研究审核,报会长审批,并严格按外事程序办理。

第15条 不准借学习考察名义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游;不得用公款组织和参与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参观、学习、考察等活动;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外出学习考察的,不得借机安排公款旅游项目。

第16条 对未按要求审批的因公出国(境)考察和外出参观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。

第17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2014年7月28日